神舟宇宙飛船
Shenzhou (中文:神舟;拼音:Shénzhōu)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宇宙飛船的名字,正是該飛船於2003年第一次將一名中國宇航員送入軌道。 它於1992年開始研制,分別在1999年、2001年和2002年進行瞭前四次未載人試驗飛行。 它是從酒泉衛星發射中心用長征2F火箭發送的。
翻譯的名稱多種多樣,如“神聖的飛行器”、“神聖的機械”,但譯成雙關語神舟就與中國的文學名稱具有相同的發音(神州;字面上的意思是神聖的大陸)。 在中國舟是船的意思,蘊涵瞭國人對我們自行研制的飛船的期望。
航天艙的基本形式和分區航天艙俄羅斯的Soyuz飛船,中國空間機構與俄羅斯的空間機構從1994年起開始緊密合作,俄羅斯還向中國提供瞭同比例尺的soyuz飛船的設計圖並進行瞭技術轉讓。 俄羅斯在中國宇航員的訓練方面所提供的幫助同樣重要。
雖然,中國的官方媒體和許多西方的分析傢提示說神舟不僅僅是soyuz飛船的復制品,很大程度上是中國本士設計的。 尤其是神舟比Soyuz 飛船大,它還包含有動力的軌道艙,軌道艙能夠獨立飛行,這與Soyuz 不同。
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監督局(處):
現將《中國海事局船舶著色、標志、旗幟和命名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單位現有船舶按本辦法規定於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瞭更好地履行國傢賦予海事系統的職責,加強全國海事系統船舶的統一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海事系統所屬各類船舶。
第三條 船舶的著色
(一)船舶水線以上的船體、上層建築及吊機、桅、旗桿、吊艇架、風筒等顏色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顏色為墨綠色。
(三) 錨機、絞盤、纜樁、導纜鉗、錨穴、錨(特殊金屬材料除外)顏色為黑色。
第四條 船舶的標志
(一)船體標志
船體標志為一條寬紅色與四條藍白相間的斜線條構成,紅色部分與藍白相間部分的寬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傾斜,斜條與水平面的夾角為60度,標在船名後。橫向位:船艏至船體標志最後一條藍色斜線與吃水線交點的長度為船舶總長度的三分之一(L/3),標志總寬度為總船長的九分之一(L/9);縱向位:船體標志上起主甲板邊線護舷下沿,下至設計吃水線(見附件)。
(二)上層建築標志
1、設置煙囪的船舶:在煙囪兩側(有兩個煙囪的在煙囪外側)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線與垂直中心線交點為中心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局徽主體。局徽主體的具體尺寸視煙囪的大小協調勻稱為宜。
2、不設置煙囪的船舶:在駕駛室正面窗戶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局徽主體。局徽主體的具體尺寸視船舶的大小協調勻稱為宜。
3、在主甲板上的上層建築左右舷醒目部位設置“中國海事局CHINA MSA” (中文字體為黑體、拉丁字母為Time new roman;顏色為深藍色,色標:C100 -M70-K10)。字體的具體尺寸視船舶的大小協調勻稱為宜。
第五條 船舶的旗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按規定時間懸掛在船舶艉部旗桿。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局旗
1、設置船艏旗桿的船舶,在船艏旗桿懸掛。
(三)局旗的尺寸大小應小於或等於國旗的尺寸大小。旗幟的具體尺寸視船舶的大小協調勻稱為宜。
(一) 船舶的命名由2 個漢字加上2-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字體為楷體,顏色為深藍色,色標:C100-M70-K10),表示直屬海事系統船舶隸屬單位、船舶功能和船舶序號。
1、漢字代表的含義。
第1個漢字為“海”字,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2個漢字為“巡”、“標”、“測”、“特”字,代表船舶功能:“巡”代表巡邏船;“標”代表航標船;“測”代表測量船;“特”代表其它輔助船舶。
大型船舶的命名由2個漢字加上2 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位阿拉伯數字為船舶所在海區編號,第2位阿拉伯數字為船舶序號。
大型船舶所在海區編號:北方海區編號為“1”,東海海區編號為“2”,南海海區編號為“3”。
示例:(略)
“海標22”表示東海海區序號為“2”的大型航標船;
“海巡33”表示南海海區序號為“3”的大型巡邏船。
中型船舶的命名由2個漢字加上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2位阿拉伯數字為船舶隸屬單位編號,第3位阿拉伯數字為船舶序號。
小型船舶的命名由2 個漢字加上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2位阿拉伯數字為船舶隸屬單位編號,第3、4位阿拉伯數字為船舶序號。
例:“海巡021”表示遼寧海事局序號為“1”的中型巡邏船;
“海標153”表示廣東海事局序號為“3”的中型航標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機構所屬海事巡邏船舶的命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簡稱加兩漢字再加上阿拉伯數字組成。
例:“蘇海巡10”表示江蘇省地方海事機構的海事巡邏船。
第八條 船籍港的命名
船舶的港籍以船舶隸屬海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名命名,中文地名下註漢語拼音(字體為黑體,顏色為深藍色,色標:C100 -M70-K10)。字體的具體尺寸視船舶的大小協調勻稱為宜。
第九條 本辦法中所述局徽和局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局徽、局旗使用管理辦法》(海辦字[1999]591號)執行。
第十條 各單位根據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有關規定,對所屬船舶進行命名。直屬海事局的船舶命名報交通部海事局核準後方能啟用,地方海事機構的海事巡邏船舶命名方案報交通部海事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船舶著色、標志、旗幟和命名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廢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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